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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自强
捕获蟾蜍后交由另外两人转运贩卖,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捕获的蟾蜍共计59只,经鉴定均为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动物。8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三人分别被判刑六个月,其中一人缓刑一年。
据了解,自2022年8月起,被告人候某、高某、闫某多次将非法捕获的蟾蜍进行贩卖,先由候某捕获,之后交由被告人高某、闫某转运并出售。2022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候某在非法捕获蟾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29只蟾蜍。2022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闫某伙同被告人高某驾车从临沂市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附近捕获蟾蜍。被告人闫某于2022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出30只蟾蜍,并依法扣押。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从被告人候某处扣押的29只蟾蜍和从被告人闫某家中扣押的30只蟾蜍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动物。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闫某、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终,因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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